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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買房父母資助的模式
如今早已司空見慣
有位女婿在婚前從丈母娘手上
得到了一筆買房結婚錢
然而僅僅兩年后
他們就因這筆錢鬧上了法庭
這錢該算作贈與還是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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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王女士之女小李與小張自由戀愛,于2020年登記結婚。從二人戀愛開始,王女士多次向小張轉賬,累計10萬元。2019年,小張購買房產一套,將王女士轉賬款作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2022年,小李與小張通過訴訟程序解除了婚姻關系,上述房產因系小張婚前財產未做分割。同年6月,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小張返還轉賬的10萬元,并提供轉賬憑證予以佐證。小張則抗辯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該款項系王女士贈與。
審理過程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提交的轉賬憑證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其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原告已就款項性質為借款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現小張抗辯認為該款項為王女士贈與,則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但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女士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抗辯不能成立。
款項交付時,小李與小張尚處于談婚論嫁階段,故未出具借條,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王女士將本應用于養老的有限金錢贈送給當時與其沒有親緣關系的小張而非自己女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贈與的說法成立,亦應是王女士對女兒的贈與,這更符合中國父母的心性和做法。
王女士與小張之間借貸關系成立,法院判決小張應向王女士歸還借款1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說法
一說到結婚,很多人最先想到一件事,估計就是買房子。可是房價總額過高,年輕人靠每月收入去買房,是一件非常有壓力的事情。此時,如果能夠獲得父母的幫助自然是最好的。但我們不能理所當然的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贈與。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屬不易,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款項是基于親情對子女生活的扶持,不能因此理解為是對子女的贈與或者撫養義務的延伸,借父母的錢該還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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