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2 17:08:59 來源:皖江債務 點擊:3776
妻子提取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丈夫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離婚時,雙方對公積金還貸增值部分的歸屬產生爭執。
本文刊于《中國婦女》雜志
婚前購房,共同還貸
李云奇與何維娜結婚前,花96萬元購買了一套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當時,他向銀行按揭貸款40萬元。婚后夫妻倆共同還貸,何維娜還提取了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
孩子上初中后,由于教育理念不同,夫妻倆經常發生爭吵。2021年11月,何維娜到廈門思明區法院提出離婚,李云奇同意。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及名下財產、債務分割達成一致意見。
但此時,當初所購房屋市值已達540萬元,何維娜用公積金還貸的8萬元所產生的房產增值為37萬元。雙方對37萬元的歸屬有分歧。
何維娜表示,37萬元是她的8萬元公積金所產生的房屋增值,加在一起共計45萬元,應當是屬于她的部分理應歸她所有。
李云奇則提出,何維娜自愿將婚前財產投入到婚后共同生活之中,應視為自愿贈與,她的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應的增值部分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婚前財產沒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云奇主張何維娜用婚前公積金償還貸款屬于贈與,但他未能舉證證實何維娜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這部分款項仍為何維娜個人所有。
李云奇又主張,即便8萬元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款項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因產生于婚后,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的增值屬于自然增值而非收益或夫妻婚后經營所得,何維娜使用婚前財產償還李云奇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這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為自然增值,應為何維娜個人所有。
2022年4月,思明區法院判決李云奇與何維娜離婚,李云奇向何維娜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李云奇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9月,廈門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婚前財產增值,歸個人所有
深情相愛,相伴相守
法官表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方婚前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較為普遍,而一方使用個人婚前財產,償還另一方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的情形,則較為少見。對于個人婚前財產的歸屬,因為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一般爭議不大,但是對于個人婚前財產投入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容易產生爭議。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如何確定,關鍵要看增值部分的性質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李云奇認為37萬元產生于婚后,應歸夫妻雙方共有,實際上是將房產增值視為夫妻投資和經營的結果,但房產增值從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的自然性增長,有別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出租房屋、買賣股票、經營生意等投入勞動、管理而實現的主動性增值。因此,房產增值是投入資金所產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經營所得,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為個人所有。
在這個案子里,李云奇未能舉證證實何維娜就其個人婚前公積金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房產增值又屬于自然增值而非收益或夫妻婚后經營所得,所以法院最終確定8萬元公積金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均歸何維娜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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